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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摘编其他报刊上已发表的作品的付酬标准

添加者:  添加时间:2007-12-10 0:00:00  来源:  点击:70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以及《报刊转载、摘编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的规定,转载、摘编其他报刊上已发表的作品,应当按有关规定向著作权人付酬,但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除外。

  具体而言,报刊转载、摘编作品,采取元/千字的方式向著作权人付酬。报刊转载、摘编作品的付酬标准为25元/千字;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纯理论、学术性专业报刊可适当降低,但不得低于10元/千字。500字以上不足千字的按千字计算;不足500字的按千字作半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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