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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设立著作权涉外代理机构

添加者:  添加时间:2007-12-10 0:00:00  来源:  点击:68

根据《著作权涉外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著作权涉外代理机构是依法成立的,从事著作权涉外代理业务的企业法人。由国家版权局负责涉外著作权代理机构的审批工作。

  一、申请要求

  (一)申请设立著作权涉外代理机构,应向审批机关提供以下材料:书面申请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章程及业务范围、人员名单及简历、住所证明。

  (二)申请设立著作权涉外代理机构,应具有三名以上具有二年著作权工作经验的专职著作权代理人。

  二、申请程序

  (一)凡申请设立著作权涉外代理机构的,均须将申请材料报国家版权局审批。

  (二)国家版权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

  (三)经国家版权局批准的著作权涉外代理机构,应持国家版权局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注册。

  另外,未向国家版权局申请设立著作权涉外代理机构的,一律不得进行著作权涉外代理活动;已经进行著作权涉外代理活动的,应在六个月内,按规定补办手续,对不具备有三名以上具有二年著作权工作经验的专职著作权代理人条件的,应停止著作权涉外代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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