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常驻代表机构变更、延期及终止业务活动的手续
添加者: 添加时间:2007-12-10 0:00:00 来源: 点击:64
根据国家版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国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在中国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常驻代表机构”)只能从事与著作权认证有关的联络活动,不得从事其他业务活动。同时,常驻代表机构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延期及终止业务活动的手续。
一、常驻代表机构变更机构名称、业务范围、代表和驻在地址的,应当在发生变更或决定变更之日起30日内报国家版权局审批,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二、常驻代表机构在期限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当在届满前60日内报国家版权局审批,并于驻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三、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限届满或者提前终止业务活动,应当在终止业务活动前30日内书面通知国家版权局,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
此外,《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和《代表工作证》有效期为1年,届满前30日内应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换证手续,并提交年度业务活动报告;常驻代表机构应当接受国家版权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监督检查,并于每年3月1日前向国家版权局提交年度业务活动情况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