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如何在我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
添加者: 添加时间:2007-12-10 0:00:00 来源: 点击:57
申请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国外著作权人及有关权利人的组织,必须是国家版权局已经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称国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国家版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对国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在我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程序及文件的提交等内容作了说明。
一、国外著作权认证机构申请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应当经国家版权局批准后,依据国务院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设立登记。
二、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应当向国家版权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由该认证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包括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代表姓名和驻在地址;
(二)由认证机构所在国或地区注册机关开具的登记证明及公证书;
(三)由认证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委任代表的授权书或委托书原件及代表的身份证明和简历;
三、国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应在国家版权局审批后1个月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向国家版权局提交的相关文件;
(二)国家版权局批准的文件;
(三)著作权认证机构所在国或地区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四)常驻代表机构驻在地址的场所使用证明(仅限于使用涉外宾馆、饭店或写字楼);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申请后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决定核准的,颁发《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常驻代表机构领取登记证后,方可开展业务联络活动。
五、常驻代表机构一般在北京设立并派驻1名代表,机构人员不得超过5人,驻在期限为3年。